李柱銘一行出席美國聽證會惹來爭議,只因為聽證作為「法治與政治中介體」這個政治學概念未為人熟悉。把美國國會此舉演繹為純法治與純政治,都不符合美國國情,也不見得符合中國特色。
聽證的最早基礎為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的「自然公正原則」,原來只是在司法領域履行,至18世紀傳至美國,移植於行政和立法機關,再在全球發揚光大。國會舉辦的立法聽證於二戰後才廣為盛行,一般分為三類:一、監督聽證(如監督財政預算);二、法案聽證(在審核法案過程中邀請公眾發表意見),及三、調查聽證(就社會熱點公開調查)。
「香港民主狀況」與克林頓性醜聞,都屬於第三類。
理論上,國會舉行聽證是為了令立法過程規範化,通過技術專家出席聽證來降低法案的政治爭議。然而聽證機制本身就是政治一部分。聯邦政府、各州各市幾乎天天聽證,動機之一就是貫徹開國思想家麥迪遜對「代議獨裁」的反對,希望依靠市民去信舉行聽證來加強直接民主,抗衡代議政制的集團利益。然而亦由於聽證強調正反辯論和資訊公開,令利益集團政治和媒體的「第四權」依然被相繼確立。
所以正宗聽證會應具備6大原則:民主、公開、公平、專業、規範、高效。國會召開內政聽證和「國家利益」聽證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容易達到表面的正反平衡,因為國內利益集團決不會錯失公開辯論和公眾曝光的機會;但後者若邀請國外人士作證,不同利益則顯然毋須同時靠第三國曝光。
法治與政治之間的概念
問題是中國以此批評美國或李柱銘,都缺乏制度基礎。若批評聽證是國會干涉內政,偏偏它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調查」,說它是抽象的「政治干預」,則中國官員與美國洽談商貿協定提供資訊,也應與之級別相同。對中國的抨擊,美國只會嘲笑其不懂法治,也不懂政治。這是一個介乎法治與政治之間的問題,只能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鮮為人知的,是中國在80年代末已開始發展聽證制度:首先是深圳在公共價格的決策過程引入「資訊委員會」(聽證會前身),及後出現了行政處罰聽證會,最後是2000年九屆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34條與58條均列明:在立法和行政法規的審議過程中,應採用包括聽證會在內的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筆者曾於清華大學訪問研究中國聽證制度,感覺這是中國由下而上、地方包圍中央、不能為外人道的實質改革之一。內地學者認為聽證會有一定民主元素,能夠暫時取代代議制體,亦比愈來愈形式化的「信訪制度」有公信力,甚至能巧妙地通過「以法治國」口號來解決政治問題。
例如武漢在99年審議《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便曾召開聽證會,甚至邀請外籍外商作證,又高調安排電視直播,成為中國首例,似乎對中國人民的民族自尊大有振奮作用。中國學者不應對聽證處於法治與政治之間的模糊地位沒有了解。
既然有了硬體規程,人大其實可以召開「外國與香港政治」聽證會,邀請美國的「香港民主狀況聽證會」主持人布朗巴克與親中美國商人共同出席。若美國證人拒絕應召,則未免予人口實;手口並用地出庭作證,則高潮迭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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