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7日星期日

緬甸局勢挑戰《東盟憲章》

【咫尺地球】緬甸局勢發展至今,最尷尬的並非軍政府或僧侶,而是緬甸所屬的區域組織東盟。東盟成立時,堅持以水平方式協商運作(inter-governmentalism),反對歐盟式垂直超國家架構(supra-nationalism),但這原則在後九一一時代已被修正。2005年,東盟的《吉隆坡宣言》通過成立「名人小組」,草擬進一步整合的《東盟憲章》;2007年的《宿霧宣言》通過憲章初稿,原定在11月的新加坡峰會正式確認。

偏偏在過渡期,緬甸發生明顯有違憲章的政潮,東盟各國應如何處理?

《宿霧宣言》的妥協

根據《宿霧宣言》,未來的東盟將作出下列結構性調整:

一、成立正式法人機構「東盟委員會」,取代首腦茶敘,加強秘書長權力;二、委員會下設部長級委員會,負責安全、經濟和社會文化事宜,教人想起設立類似框架的歐盟《羅馬條約》,此外還有一個最受爭議的「人權委員會」;三、改變一致通過的東盟協商決策模式,改為某種形式未定的投票制,讓大多數意見可以實質干涉別國主權、內政。

這些改變,明顯希望在歐盟和舊東盟之間找平衡。然而什麼是投票機制、什麼是人權,都有大量模糊空間——須知亞洲各國在1993年通過《曼谷宣言》,內裏對人權的定義,就和西方定義明顯不同。緬甸有見及此,才勉強同意《東盟憲章》的出現,相信即使發生軍事鎮壓,也不會受干涉,東盟大概也沒有預計挑戰這樣快就出現。假如東盟真的不加干涉,《東盟憲章》的提議,可能名存實亡;但假如它有意干涉,成員卻根本未同意如何作集體決定、如何定義人權、如何限制干涉程度,無論作出什麼宣示,代表性都會受質疑。

至於干涉了緬甸、又何以不對泰國軍事政變說三道四,那條線應怎樣去畫,更是「新東盟」的考驗。

上繳主權.公投民主.形式主義

有趣的是,這些議題對東盟的壓力集中在各國政府,但在歐盟,卻被轉移到人民身上。凡是牽涉上繳主權的提案,歐盟各國多採用公投這直接民主方式表決,不交由代議政府決定;要重奪主權,也多採用同一方式。於是,一國政府可以就議題A上繳主權,就議題B保留權力,而毋須解釋何以有雙重標準,因為一切都訴諸直接參與的民意,政府也得到保險。

對大多數東盟國家而言,公投是難以經常出現的,因為這會挑戰國內政體的基本運作。各國人民也難以放心將國家權力通過政府完全送交第三者,哪怕是爭議較少的環境議題。政府也許會盡力照顧民意來加強認受,因為它們擔心國內民族主義反彈,也擔心外國干涉。問題是,在這些前提下,己所不欲,東盟國家自然不會積極扭轉其他成員國現狀。當去年的泰國政府和今年的泰國政府可能對緬甸有截然不同的表態,什麼是馬來西亞提出的「一個共同生活的社區的基本原則」這類水份問題,更難得到實質答案。難怪一般相信「新東盟」整合,還是經濟掛帥的形式主義。各國對緬甸束手無策,難道不是東盟擁護形式主義的又一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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