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日星期五

催淚彈:國際標準與香港之謎

在過去一週,我身在法國,不少朋友以當事人身份,傳來香港政府以催淚彈處理和平群眾的照片時,我完全震驚,這裡的法國朋友也是因為這原因,忽然天天關注香港。我問法國的外交、學術、傳媒界:貴國示威文化源遠流長,民眾勇武無比,對催淚彈見怪不怪,何以如此關心?於是,他們和我分享了法國使用催淚彈的國情和實例,我再找回香港政府的說法,心靈越難平靜。

法國對使用催淚彈有話語權,因為法國是最早在警察執勤引入催淚彈的國家之一,其時在一百年前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使用催淚彈的前提,就是要民眾知道這是化學武器,對身體可能有害,從而達到一定阻嚇作用,所以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都不可能輕易使用。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說催淚彈「沒有後遺症」,對這說法,我沒有權威解答,但大家可參看10月2日明報對美國杜克大學教授、催淚彈專家Sven-Eric Jordt的訪問,他透露「香港警方使用的CS型(學名為磷——氯代苯亞甲基丙二腈)催淚彈可能引起化學性皮膚灼傷,要數星期才痊癒,反覆被射中更會引發嚴重併發症」,「患哮喘、肺病的人及吸煙者,均是受到催淚彈傷害的高危人群,而在封閉空間使用催淚彈更會致死,例如2013年埃及抗議活動中,首都開羅警方曾向囚犯卡車投擲催淚彈,導致超過30人死亡」,而且香港人口稠密,他擔心「使用催淚彈會造成大範圍的健康不良影響」。

那使用催淚彈有沒有國際標準,還是又有一套「中國模式」?各國警方內部守則都不同,但基本原則只有一點:對和平示威群眾不使用催淚彈,對應付不了的暴力衝擊才使用。在國際新聞,和催淚彈同時出現的名詞往往是「燃燒彈」,或最低限度會有集體破壞行為,催淚彈才是符合比例的武力。以法國為例,2008年學生考試後上街慶祝,最後演變成鬧事,數百人打破商店橱窗、搶掠貨物,破壞了12家商店,群眾最後投擲瓶罐攻擊警察,開始焚燒樹木和垃圾筒時,警察才用催淚彈。同年有法國師生抗議職位被削,學生集體向警投發玻璃樽和石塊展開進攻,警察也是那一刻用催淚彈。2012年法國環保人士雲集,抗議在濕地公園興建新機場,警察也用了催淚彈,之前示威群眾集體投擲石塊、烟花、燃燒瓶。香港示威者有沒有如此勇武?有沒有武力衝擊?全球看直播的人,自有公論。

對和平示威不想其他辦法解決,卻使用催淚彈,說這是「最低武力」,就是不談道德層面,技術層面也是奇怪。為甚麼在國際社會,群眾暴力必須是使用催淚彈前提?因為那樣催淚彈才奏效。通常示威倫理是,有群眾發動武力進攻,例如擲燃燒瓶,警察正常裝備應付不了,發催淚彈,為的是在對方痛楚時將之拘捕,然後其他沒有使用武力的群眾就散去,畢竟被控襲擊屬於不同罪名。在香港,由於群眾沒有使用武力,警方使用催淚彈後,也沒有特別值得拘捕的對象,群眾忍受了一刻,卻自然沒有散去的意欲。而且,當日現場警方用了一個標語,警告「再不離開就開槍」,那是使用「警告使用催淚彈」的標語背面。外國媒體紛紛以「下一個天安門?」為題報道香港,這牌子居功至偉。難怪有在現場的朋友說,實在不知道是希望清場,還是挑釁。

「催淚彈之變」,是管治意識形態的根本改變。此事不解,沒有人心安。當天親受催淚彈影響的學生,應該保留一切證據,記下自己當天被催淚彈處理前後的經歷,乃至結集以不同語言出版,把「使用催淚彈比其他清場方法人道」、「這是處理群眾運動的最低武力」等官方論述放在附錄,歷史,會有最公正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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