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街頭運動發展至今,個別上一代政客希望英國出手干涉,末代港督彭定康亦多次表態批評英國政府「不負責任」,似乎不少朋友對邀請國際社會干涉,依然有一廂情願的誤解。
首先,《中英聯合聲明》為甚麼是一份「聲明」,而不是條約或協議,就是因為中國政府不願意和英國簽約,以免變相承認其眼中的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北京條約》),也不願香港回歸後的內政有英國的話語權,詳情可見《鍾士元回憶錄》。
簽訂「聲明」後,鍾士元等香港行政局議員擔心缺乏國際認受性,於是建議聲明拿去聯合國登記,中英兩國也同意。但所謂「聯合國登記」又是甚麼意思?在二戰前的國際聯盟時代,在國聯登記的國際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聯合國改變了這規定,任何國際條約、協定、聲明不在聯合國登記的,同樣具法律效力,所謂「登記」,只是「可被聯合國會議正式引述」之意:《聯合國憲章》第102條規定,「條約如不進行登記,條約當事國不得在聯合國的任何機構中援引該條約」,但並不影響條約的法律效力。《中英聯合聲明》始終是雙邊聲明,唯有兩國可主導,而出現爭議的國際文件多不勝數,有以為在聯合國登記,等於聯合國可直接監管聲明落實,這並非準確。
假如中英兩國任何一方,認為另一方違反聯合聲明,是否可訴諸國際社會?理論上是可以的。問題是,聲明本身沒有條款說明,一旦任何一方不跟聲明行事,有甚麼機制可處理;就是中國在1997年前提前收回香港,或英國在1997年拒絕把移交主權,都沒有自動出現的機制。要是發生戰爭,聯合國安理會或會討論,但在其他情況,國際法的作用十分有限。理論上,英國一意孤行,可在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控告中國「違反聲明」,但國際法庭的約束性判決,前提是兩國都同意交由國際法庭審理,而中國是絕不同意的。英國也可以效法菲律賓,向沒有約束性的國際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狀告中國,但那純粹是形式上的文件戰,即使英國認為中國違反聯合聲明,勝算也不高,因為聲明的用語像「基本方針」、「生活方式」、「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等,都給予主權國最大的演繹空間。再說,今天英國須要中國投資,對香港只會表達口頭關心,不可能有大動作,則是心照不宣的政治現實。
至於彭定康說英國有責任保證聯合聲明落實,技術上,不能說不對,畢竟英國理論上可向國際仲裁法院提出中國沒有落實聲明;但也不能說全對,因為聲明沒有賦予英國任何機制去直接評論。根據聲明,英國要麼選擇告上國際仲裁法院,要麼甚麼也做不了,以聲明「延伸」寫報告或能令北京尷尬,但不能改變現實。在純雙邊關係,英國可以選擇制裁,但此刻有制裁資本的,卻是中國。再說彭定康批評現任政府的身份,屬過氣政客,反而突顯了現實的不可為,對此英國人心知肚明。
說實話,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英兩國都建築了厚厚的防火牆,以確保責任不上身。中國的防火牆是為了不讓英國在1997年後有話語權,英國的防火牆是為了不承擔對香港人的責任,例如一邊談,一邊對居英權「落閘」。此刻對英國有幻想,就太不了解國際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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