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星期一

科索沃獨立「不違法」為何與中國無關?

【咫尺地球】海牙國際法庭裁定科索沃單方面宣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並不違反國際法」,不但成為國際關係的爭議案例,也開啟了國家獨立由「超主權單位」背書的危險先例。然而,其目前判決的影響,還是局限在特定範疇內,因為法庭只是對若干國際法、聯合國決議作出演繹,沒有觸及最敏感的問題,也就是「民族自決」和「主權完整」之間誰高誰低;也沒有像國際聯盟於1930年代說「滿洲國並非依照當地人民意願成立」那樣,直接捲入現實政治。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高洪柱認為這判決是「個別例子」,雖然有托辭成分,畢竟其他個別例子也會接着找國際法庭,但科索沃案例確實不能直接被援引。擔心決議對中國分離主義有直接影響,目前是過慮的。我們可從下列依據加以分析﹕

中國分離主義者控訴未獲受理

判決第一依據首先是搞清楚國際法有沒有禁止單方面宣布獨立。答案,確是沒有的。恰恰相反,假如個別地區被侵略,或管治者進行廣泛違反人權的行為,這都是被接受的宣布獨立的基準。不少國家宣布獨立時,都是單方面行為,後來才得到原宗主國接受。科索沃獨立的理據之一,是當年南斯拉夫獨裁者米洛舍維奇在境內進行種族清洗;而米洛舍維奇被同一國際法庭列為戰犯,罪行正正包括科索沃,雖然過程充滿爭議,但畢竟為科索沃獨立得到法源。中國分離主義者同樣認為地方被佔領、管治者違反人權,也一直向國際法庭控訴,但一直不被受理,這和科索沃根本不同。

判決第二依據是科索沃單方面獨立有沒有違反聯合國決議,主要研判內容是安理會第1244號議案。它一方面重申南斯拉夫聯盟(及其承繼者塞爾維亞)領土包括科索沃,並承諾尊重其領土完整,另一方面讓聯合國暫時託管科索沃,直到啟動新一輪機制,去最終落實科索沃的地位。對此,塞爾維亞認為議案已明確排除科索沃獨立,否則就不會說「尊重塞爾維亞領土完整」,因此它才有信心把案例主動送到聯合國和國際法庭來爭取支持。但支持科索沃獨立的國家則認為,議案的「終極機制」,沒任何預設前提,何况諷刺的是,議案通過時的南聯盟還包括黑山,黑山獨立已令原南聯盟領土不完整,可見科索沃地位的落實是「實」,領土完整只是條約簽定那一刻的「虛」。以西藏為例,聯合國在冷戰期間先後通過3項決議,「莊嚴地呼籲停止剝削西藏人民的包括自治權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問題是,當時代表中國席位的是中華民國,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類似議案再難以通過、甚至難被提出,北京也不會承認上述議案。何况上述議案也只列出「自治權」,沒像科索沃議案那樣,提出討論其終極身分的可能。

京《反分裂法》禁單方面獨立

判決第三依據是目前令科索沃保持穩定的憲法,有沒有排除單方面宣布獨立的可能。事實上,並非所有國家都不容許境內分裂的,例如加拿大憲法就容許魁北克有啟動獨立的機制,並於2000年進一步通過《清晰法》,就啟動獨立公投時需要如何協商、達到什麼準則有「清晰」規定。塞爾維亞和黑山分家後通過新憲法,開宗明義說科索沃是塞爾維亞的自治部分,塞爾維亞學者認為,這已反映科索沃單方面獨立違憲;但科索沃人則認為,這部憲法並沒有說自治區沒有宣布獨立的權力。對此塞爾維亞哭笑不得,因為他們也確實沒有寫清楚。這就像俄羅斯為報復科索沃獨立,承認親俄的格魯吉亞分離主義地區阿布哈茲和南奧塞梯獨立,所持法律理據之一,也讓格魯吉亞哭笑不得﹕根據前蘇聯憲法,阿布哈茲這類自治區無權宣布獨立,除非格魯吉亞本身退出蘇聯——這原來只是一種邏輯思辯,想不到在俄國學者眼中,卻變成了阿布哈茲脫離格魯吉亞的法律基礎。中國一直十分擔心類似情况出現,所以「不可分割一部分」等字眼才充斥法律文件,年前甚至通過《反分裂法》,儘管立法過程充滿爭議,也以偏概全(例如把加拿大《清晰法》演繹為「加拿大反對單方面宣布獨立法」),卻起碼確立了一點,就是在國際法基礎上,一旦中國分離主義宣布獨立,會被演繹為違反母國法律。

假如國際法庭有關科索沃的判決只是含混過去,說「目前國際法沒有清晰準則對這個別案例予以認可或不認可」,日後案例就有了迴旋空間。如今雖然科索沃是個別例子,但新的個別例子也會湧現;立刻被判決影響的不會是中國,卻會另有其國﹕首先就是阿布哈茲和南奧塞梯,其次是早就從索馬里分裂、而且遠比索馬里管治有效、剛剛再度完成民主選舉的索馬里蘭。假如它們都要國際法庭判決,無論結果怎樣,都會變成純政治事件。

「沒違法」不等於「承認獨立」

有沒有解決方法?其實國際法庭應說明白﹕「沒有違反國際法」不等於「國際法庭承認其獨立」,也不等於認同其獨立符合主權國家的要求。正如在英國對岸公海一艘破船宣布獨立的3人國家「西蘭公國」,也許其行為同樣沒有違反國際法,因為人造破船、公海、無人認領等西蘭公國的「立國基礎」,都鑽盡國際法的空子,但就是國際法庭如此裁定,也不等同國際法庭承認「西蘭公國」是獨立國家。這點搞亂了,就容易被各國分離主義偷換概念。

美國布魯金斯智庫訪問學人、香港教育學院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沈旭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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