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將過去,「DQ」成了熱門潮語之一。其實「DQ議員」的國際案例也很值得研究,例如以色列。
筆者多次談論過,任何國家、地方的制度建設,背後都有一些不能以簡單一人一票解決的基本共識,特別是宗教、民族、統一這類問題。
阿拉伯裔議員常被DQ
以色列是一個很特別的國家,由於她是猶太復國主義者(Zionist)的立國產品,先天有了猶太人的烙印,立國時訂明國體是「猶太及民主的國家」。
但是這兩者都是可以有衝突的,這條例也不容易應用到個人身上,直到1999年當局修改憲法後,情況才不一樣。
當年以色列國會修改了1958年的《國會基本法案》,加入7A條,列明假如參選人的目的或行動「否定以色列是猶太及民主的國家」,則無權參選以色列國會。
這背後的邏輯,與香港有議員因為被指支持分離主義、有違「一國」原則而被DQ,頗為異曲同工。
從2003年國會大選開始,以色列中央選舉委員會開始應用這條新法律,在參選報名期間,主動取消違法的候選人資格。
通常出問題的,都是兩類候選人:否定以色列是猶太國家的阿拉伯裔,或主張反民主的極端思想。以色列人口當中,有20%是阿拉伯裔,因此在120席的國會,總有10席左右,屬於阿拉伯人為主的政黨。近年這些政黨組成聯合名單參選,不時因為個別激進候選人的資格問題,和中央選舉委員會角力。
例如2003年,有兩名阿拉伯議員比沙拉 (Azmi Bishara )、提比(Ahmad Tibi)被取消資格,選委會表示他們的「泛阿拉伯主張」,威脅以色列作為「猶太國家」的存在。其中比沙拉2001年訪問敘利亞時,曾高叫「要維持對付以色列國的武裝抗爭」;提比則長期活躍在以色列佔領的約旦河西岸、加沙地帶,被指支持巴勒斯坦的反以色列武裝。到了2009、2013年,以色列選委會更直接DQ阿拉伯人政黨:反對以色列成為一個猶太國家的「國家民主聯盟」 (Balad)的所有候選人,都被禁止參選。2015年,另一名議員祖亞比 (Haneen Zoabi)也因為參加反以行動為由被DQ。
有趣的是,以色列選委會並非一錘定音。歷年這些DQ決定,都被當事人訴諸法庭,而法院幾乎都駁回這些DQ申請,令爭議人物最終依然當選。首席法官巴拉克 (Aharon Barak)在2003年審理上訴時表明,由於案件涉及選舉權這基本人權,定案應該從嚴,而且引入了「可能性原則」,即考慮候選人當選後,有沒有可能實施其主張。換句話說,既然以色列當局對自己的執政能力有信心,這些阿拉伯政客的主張,就不大可能實現;而且以色列阿拉伯議員往往不會參與政府籌組,根本沒有可能影響決策,去導致這個「猶太及民主國家」受損。
以色列選委會自然不同意這樣的理解,但其實其目的,也不是非要這些人做不成議員不可。因為法院的判決,暗示了一旦這些人勢力大起來、甚至參與組閣,就沒有不被DQ的理由。那選委會的把關,也就已經成功了。
小詞典:國家民主聯盟(Balad)
又名巴拉德黨,1995年由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成立,主張以色列不再是「猶太及民主的國家」,而是對「所有公民都一致民主的國家」,立國並非基於單一民族認同。換句話說,這政黨主張以色列的猶太人、阿拉伯人有平等地位,而這根本牴觸了以色列的立國精神,因而成為眾矢之的,但依然在國會有3個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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