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星期三

PCA是「A貨」國際法庭?

本欄兩年前談及菲律賓控告中國的案件(見本報2014年3月28日A30頁〈如何回應菲律賓「控告」中國?〉),當時已不斷強調處理案件的並非國際法庭(ICJ),而是常設仲裁法院(PCA),並述說箇中差別。今次PCA就南海爭議的裁決確實充滿爭議,特別是把台灣控制的太平島定義為「礁」,可說顛 覆從前大家對國際海洋法的主流認知。但這是否代表PCA就不值一提及可以不予理會?自然不是。

數年前,德國奧格斯堡大學(University of Augsburg)國際法研究員因德萊科費爾(Manuel Indlekofer)出版了專著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詳細探討PCA歷史背景及對當今國際關係的影響,值得個別媒體對PCA及法官人身攻擊前認真參考。PCA源自1899年首屆「海 牙國際和平會議」,當時各與會主權國達成「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協議。當時還未有聯合國,也未有國際聯盟,歐陸諸國軍備競賽白熱化,遠東中日海戰剛結束,各 國仍把戰爭視為解決爭端的常見手段。因此和會確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精神,並設立PCA,獲各國共同尊重,也被日後國際法視為重要法源。不少現今的國際 公約,法源都明確源自這次會議及PCA,這是誰也不能迴避。

國際接受 鮮有批評

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PCA的名字有「法院」一詞,但並非定義上的「國際法庭」,而是一個鬆散的國際政府間組織。PCA的「國際局」(類似書記官 處)僅負責為各類仲裁法庭提供法律諮詢;直接進行仲裁的,則依賴由119個締約國舉薦的法學專家組成的法官名冊。每當有案件需要PCA仲裁,當事國可從上 述名冊選擇法官組成仲裁庭,並就案件仲裁程序進行單獨協商。

基於這樣的背景,PCA在法律性質上,與同在海牙和平宮的ICJ有很大區別。首先,PCA不是聯合國下設機構,運作資金由訴訟參與方、而非聯合國提供;沒有常設法官,仲裁員均由當事方自行挑選。第二,PCA的聽證和仲裁過程不對外公開,甚至在當事方要求下,有時連結果也可以保密。第三,PCA不僅接受國家之間的仲裁申請,也處理國家與國際組織、乃至個人之間的爭端仲裁,這是只回應主權國家爭議的ICJ不可能出現的。最後,《聯合國憲章》寫明ICJ的裁決,可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執行,而PCA的仲裁結果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規定。

不過儘管PCA在法律性質和組織結構上看似較「弱」,但上述程序早被國際社會接受,起碼被締約國接受。根據Manuel Indlekofer的研究,PCA的成立和運作,標誌國際社會首次將「和平解決爭端」的理念付諸司法實踐,為國際法的「編纂和漸進式發展」(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提供基礎,直接促進了1922年ICJ前身「常設國際法庭」的誕生。因此,世界各國都鮮有批評PCA本身。

PCA的機制有其局限,但比一般臨時仲裁庭有更清晰的法律地位,又比ICJ靈活,不僅可用於仲裁,還可執行調查、調解,和構建互信機制。當非國家個體成了ICJ的盲點,PCA更提供了替代機制。說到底,中國不執行PCA判決本身,其實是意料中事,不會因此在國際社會失分。但以「法官收菲律賓錢」一類說法質疑整個PCA,卻是出乎意料之外,令人不安。

小詞典:和平宮

和平宮是荷蘭海牙一棟行政建築,由卡耐基基金會捐贈建立,是PCA和ICJ的所在地,亦被國際社會視為「國際法之都」。享有盛名的海牙國際法學院和和平宮圖書館亦位於此,該建築被授予歐洲文化遺產稱號,是現代國際法權威的象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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