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星期一

中國有義務軍事保護北韓嗎?

中國和北韓曾被稱為「血盟」,兩國簽有《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往往被外界演繹為中朝軍事同盟關係的佐證。但仔細研讀條約各項條款,不難發現這條約的實際操作充滿含糊空間;性質上,也不等同於簡單的軍事同盟。期待中國全力保護北韓,完全是一廂情願。

條約的關鍵條款集中在第一、二條。首先,條約大前提(第一條款)是「締約雙方將繼續為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而盡一切努力」。在此基礎上,第二條款規定「締約雙方保證共同採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國家對締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並且當一方處於被侵略狀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立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把上述兩條套用至目前的北韓危機上,根據外交語言的「偽術」,中國充滿解套空間。目前朝鮮半島危機的關鍵矛盾,在於北韓屢次無視聯合國和(包括中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反對,一意孤行研發核武;而這一舉措,顯然有悖於條約第一條「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之理念。換言之,如果北韓因執意研發核武,而導致與他國武裝衝突,那麼中朝「友好合作」的大前提已經動搖,之後關於軍事援助等具體條款還是否適用,就完全取決於北京那一刻的解讀。可以確定的是,按照條約,北韓一旦對第三國主動發動襲擊,中國並沒有義務協同參戰;考慮到最惡劣的情況,如果平壤政府單方面對第三國使用核武,幾乎可以肯定,中國將宣布所有後果都不在條約覆蓋範圍內。

利用條約獲最大迴旋空間

如果美方先發制人,精確打擊北韓的核設施,或對金正恩實施「斬首」行動,中方又有沒有義務出兵保衞北韓、與美國開戰?似乎也非必然。首先,今天國際社會關於「侵略戰爭」的定義,依舊未有達成共識,相關條約義務是否自動觸發,可以各執一詞。其次,平壤聲稱即將開發出可以威脅美國本土的導彈技術,如果美國以此為由,攻擊北韓,也大可以「自衞」作為理由,中國是否認可,則完全取決於戰略考量。

條約規定締約國的義務包括「軍事援助」,但並未指明是「軍事行動」,這其中可操作空間又很大,可以是提供情報,可以是提供物資,可以是提供道義支持,也可以是派出軍事顧問,乘機奪權。在美朝衝突爆發之時,中國以何種方式、在什麼時機介入,主導權都在中方,北京只會以國家利益考量,不可能受條約綑綁。最後,就算中國出兵朝鮮半島,北韓會否會對援軍抱以同樣的盟友義務,在解放軍被美軍攻擊時,保衛中國士兵?單從條約來看,只要中國本身沒有遭遇侵略,北韓自然可以理直氣壯作壁上觀,期待中國官兵與美軍正面交鋒。中方如何反應,心中有數。

說到底,《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是在1960年代特殊歷史環境下的產物。到了今天,東北亞地緣局勢和中朝、中韓、中美雙邊關係,都已經截然不同。這一條約本來就不再是、亦不可能是限制中國外交的存在;恰恰相反,北京卻有意利用條約,謀求在東北亞複雜局勢中,獲得最大迴旋空間。對於北韓,中國可以憑上述模糊的態度,來避免自身戰略選擇被平壤綁架;對於美國及其盟國,中國又可憑藉條約保留適時干預朝鮮半島的理由,從而形成戰略威懾。相反,美國對南韓、日本的軍事保護則實在得多,不容易取巧,主導權也就不如北京了。

小詞典:《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韓戰以板門店休戰告終,北韓希望得到中國保護,以維繫與南韓對峙時的生存。因此兩國於1961年簽訂條約,有效期20年,除非一方對條約提出異議、並要求修改或終止,否則條約到期時將自動續期。兩國已經在1981年、2001年兩度將條約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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