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星期五

海峽群島:英國皇室的最後避難所?

英女皇目前聲望甚高,但一旦皇室沒有女皇,能否長期存續,始終存有變數。英國共和派聲稱,一旦女皇去世,便應該舉行「共和公投」,決定是否繼續君主立憲制。假如英國真的廢除皇室,一個很有趣的問題是,屬於皇室私人領地的海峽群島(Channel Islands),到時主權誰屬?筆者月前到當地曾問及這問題,當地居民反應十分熱烈,都說「歡迎女皇陛下遷都於此」。

以諾曼第公爵名義統治

這樣的問題,自然是平行時空,但背後的脈絡不是無的放矢。英國公投脫歐後,海峽群島的澤西島(Jersey)、根西島(Guernsey)作為皇家屬地(Crown Dependencies),與歐盟市場的關係或將受影響。不過,海峽群島屬下各級行政單位都有高度自治機制,在層層嵌套的自治安排下,國際局勢變化對當地的影響已經被大幅削弱。那麼,這些「高度自治」又是如何運作的?

本欄早前介紹過,海峽群島範圍內的澤西、根西兩個行政區,面積共計近200平方公里,人口逾16萬。這兩個地區不屬於英國本土,也非正式英國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其憲制地位可追溯至十世紀諾曼第王朝(House of Normandy)統攝英法時期。十二世紀,法國把英國皇室逐出歐陸,海峽群島的主權卻由英皇室繼承。歷代英皇對海峽群島的管治是以「諾曼第公爵」、而非「英君」名義進行,這一傳統延續至今。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海峽群島是澤西、根西兩個行政區的統稱,但事實上並沒有「海峽群島」這一級行政機關存在。澤西與根西兩地有着各自獨立、平級的自治機關,因此,兩地除了管治模式不同,下轄的地區同樣有相當高的自治權。換句話說,英國對海峽群島兩個行政區的外交及國防負責,但在社會治理、對外經貿等事務,不但海峽群島享有高度自治權,並有獨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連群島內部怎樣管理也各有特色。試想南丫島在香港特區之內再享有高度自治,能自行立法,會是怎樣的一副模樣。

澤西、根西兩地行政首長稱「Bailiff」,身兼地方首席法官、議會主席和行政元首,由英王親自從當地資深司法人員任命。兩地均有直選議會,負責本地絕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事務;英國議會可就海峽群島事務立法,但法案並不能自動適用於海峽群島,而是必須先向群島議會協商,再由英王頒布。但這些權力,卻是有限的,因為例如根西下轄的薩克島(Sark),也有自己獨立選舉產生的議會和政府,根西政府、議會的行政命令,並不能自動適用於薩克島,而需要經過薩克政府認可,對此早前本欄已有所介紹。對薩克島民而言,效忠對象只是英王,與根西、英國政府都無關。

此外,海峽群島司法與英國本土各自獨立,前者依賴的法律體系是「諾曼習慣法」,而非英國普通法。在外交方面,海峽群島不屬歐盟,但根據英國1973年加入歐共體時的協議,兩地得以另行與歐共體談判,最終賦予海峽群島「歐盟關稅區成員」身份,其商品可自由出入歐洲單一市場。兩地不少與歐陸國家的經貿合作協議,都是海峽群島獨自與歐陸方協商確立,同樣與英國無關。

這樣複雜的制度設計,卻是英國歷史上分權傳統延續至今的體現,讓英王室治下的不同地區,得以最大限度保留本土文化記憶。時至今日,這些特殊案例雖然不時被用來鑽空子,例如在「歐盟」和「非歐盟」身份之間遊走,但各地本土特色得以維繫,同樣也是不爭事實。如何雙贏,就是「一國兩制」的精髓了。

小詞典:采邑制(Fief)

歐洲中世紀時期的土地分封制度,在8世紀中期逐漸發展,由國王將土地分封給臣下和將領,而受封的領主,又可進一步將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形成層層嵌套的封建等級制度。和平時期,領主對自己所轄采邑內的行政、司法和財政擁有管轄權,戰時領主有義務保護下屬的土地,下屬則有義務為領主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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