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星期五

胡文案重溫:泰國——香港的雙邊關係案例

早前黃之鋒被泰國拒絕入境,並關押10個小時;一時間,香港各界對泰國的關注大大加深。其實,多年前有一宗涉及港泰雙邊關係的案件很值得一談,當時並未引起廣泛注視,今天看來,那卻是頗有前瞻性的預言。

1999年6月,香港人胡文持BNO護照入境泰國, 據稱他是跨境犯罪集團頭目張子強的手下。根據中國公安部門的公開訊息,部門1998年對張子強集團偵辦,當時胡文尚未落網,於是對胡發出通緝令,並在國際刑警備案。一年後,胡文入境泰國被中國發現,通過外交部和國際刑警兩層渠道與泰方聯繫;最終泰國警方捕獲胡文,再把他直接移交到中國。

中國政府以「中國對胡文一案擁有司法管轄權」為由,不認為處理過程中有任何不妥。然而,胡文畢竟以BNO護照入境,按照國際慣例,泰國警方在辦案過程中,理應知會英國駐泰國大使館,英國也可向其提供領事保護。

事實卻是英國一直不知情,直到11月事件才曝光,當時英國駐港領事館發表聲明,稱對中泰雙方都不事先知會英國而感到不滿。適逢英國外交事務大臣貝德禮(John Battle)訪港,他說英國政府已向泰國當局提出交涉,泰國政府也承認此舉「未有按照正式法律程序處理,日後當不會發生同類事件。」一個月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舉行最後一次會議,此事再被提出,英國代表堅持認為英國政府對BNO護照持有人在海外負有領事保護責任;中國代表反駁,稱胡文案是中國在國際刑警協助下執法,雙方各執一詞,最後不了了之。

究竟BNO護照持有人是否有權享受英國領事保護?對此,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表示,根據《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在香港實行的全國性法律,後者在香港的適用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別解釋,指明持BNO的港人仍是中國公民,在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皆不能憑BNO享受英國領事保護權。

然而這一官方回答,並未觸及胡文案的本質:胡文不是在香港被捕,而是在泰國被泰國警方拘留。全國人大常委的解釋,並無表明「BNO持有人在海外第三國不享有英國領事保護權」,而事實上,對此中國也不能解釋。畢竟,BNO的簽發方是英國,其持有人以英國國民(海外)身份,在中國(含香港)之外第三國的領事保護權如何行使,當屬於英國與第三國之間,就領事保護問題達成協議之範疇。

胡文案後,類似事件在此後多年都未有出現,BNO議題一時被按下不表。直至去年,瑞典籍銅鑼灣書店東主桂敏海被「自願」從泰國赴中國自首,他的瑞典公民身份也未能給予他任何幫助,中國外長王毅直言桂「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瑞典方面除了抗議也毫無辦法,可說是胡文案的升級版,才教不少人如夢初醒。如此種種,莫不是中國在外交領域越來越自信的反映:胡文案的當事人畢竟有明顯犯罪背景,也有國際刑警介入,銅鑼灣書店當事人所犯的,則頂多是中國內地的法律,根據同一邏輯,應用在持有BNO的香港人身上,也完全可能,不用說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在這層面上,黃之鋒被泰國拘留時的驚惶,就完全能夠理解了。

小詞典:張子強

生於中國內地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兩地犯下多起綁架、搶劫案,綽號「大富豪」。最轟動的是1996年綁架香港富商李澤鉅,向李澤鉅夫妻李嘉誠索取10.38億巨額贖金。1998年,他在廣東江門被公安拘捕,被判死刑。當時香港政府曾拒絕張子強要求引渡返港受審的請求,表示張曾在內地犯案,內地公安享有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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