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

G20峰會:國際主宰會還是雞肋?

G20峰會剛剛在中國杭州舉行, 在內地媒體眼中,這是中國展現大國風采的機會,亦是中國崛起的有力證明。中國原來沒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俱樂部」 G7(或G8)的入場券,而如今中國所在的 G20,則被視為取代 G7/G8、國際經濟合作的最重要多邊機制,這本身就反映了國際格局的變化。但G20究竟是名副其實的主宰會,還是可有可無的雞肋?

追溯 G20的誕生,必須把G7的歷史作為背景。1970年代中期,世界經濟受石油危機衝擊,布雷頓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瀕臨崩潰,主要工業國家認為多邊合作依舊是國際經濟管治的關鍵。於是從1973年開始,美、英、法、西德、日本財長和央行官員每年舉行會議,商討宏觀經濟合作事宜,是為「G5」;意大利、加拿大不久在1975、1976年分別加入,逐步發展為7國政府首腦峰會。1997年起,俄羅斯獲邀加入,「G7」再成為 「G8」。

G7/G8成員國都是傳統發達工業國家,但在上世紀末開始,中國、印度、南韓、巴西、墨西哥等新興經濟體或後發工業國在世界經濟的持份迅速提高,G7/G8的代表性開始備受質疑。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更讓世界看到G7/G8在國際宏觀經濟管治的缺失,因此在1999年G8峰會,加拿大財長馬丁( Paul Martin)、美國財長薩默斯(Lawrence Summers)2人提出,把中國等新興經濟體和歐盟納入國際經濟管治機制,進行財金官員多邊會晤的構想。這提議得到各國支持,最終各方協商出一個包括19國和歐盟、共20個國際代表的名單,這就是「G20」。2009年,美國總統奧巴馬宣布G7/G8的主要功能已被G20取代,但G7/G8還是繼續舉行下去。

緩減全球經濟危機

儘管脫胎於G7/G8,G20在代表性和組織理念上,都與其前身有顯著區別。主要後發工業國如南韓、新興經濟體如中國、印度、南非、巴西等,甚至政體極保守的產油大國沙地阿拉伯、伊斯蘭大國土耳其和印尼,都成了G20成員國,令G20成員分布遍布五大洲,佔全球GDP的85%,自然比G7/G8有更廣泛代表性。而且德法意等國雖然已是G7成員,但歐盟這個超國家組織依然成為G20的獨立一極,反映G20不再以國家為絕對的入場券,為未來其他組織加入開了先例。

既然代表來自全球,G20比起G7/G8明顯去意識形態化,不再以跨太平洋資本主義國家為核心,參與國也沒有高度同質的政治意識形態和經濟組織模式,什麼樣的政體也有,就不會像G7/G8那樣,在2014年克里米亞危機爆發後因為立場不同,而把俄羅斯開除會籍。

G20以多邊會晤作為運行核心機制,首先也是從各國財金官員會晤起步,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才加入各國領導人峰會,2008-2010年間每年舉行兩次,2011年後改為一年一度,峰會前各國財金官員先行會晤準備。除了財金官員和領袖峰會,近年 G20成員國還舉行農業、貿易、就業、外交等多次部長級會談。G20沒有常設秘書處,主席國由19個國家成員按地域輪任,輪任主席國設立臨時秘書處,並與上屆、下屆輪任主席國組成管理小組。

目前對於以 G20為代表的國際多邊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加拿大、澳洲等國,例如而University of Waterloo 的政治學教授 Andrew Cooper 和澳洲國立大學國際關係教授 Ramesh Thakur 合著了《The Group of Twenty》一書,專門分析 G20的成效。根據他們分析,G20作為一個多邊治理機制,取得的最主要成就包含兩方面:首先,它成功打破全球經濟治理的南北之爭,將傳統資本主義工業強國(北)和新興、發展中國家(南)統合在同一平台,進行平等的政策對話和協調。這一成果超出了象徵意範疇,出現過實質影響,例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歐美經濟體和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正是在 G20緊急峰會上,就「避免全球經濟崩潰」達成共識,通過了多邊協調的財政刺激方案和金融監管機制,令全球經濟危機的負面影響得到控制。正是上述成績,讓 G20在後金融危機時代備受矚目,Cooper 和 Thakur 將之視為 「G20通過的第一次考驗」。

然而,G20作為新興的多邊經濟治理機制,局限也頗為明顯。G20作為一個論壇式多邊組織,聯合聲明不具有如同「聯合國決議」一般的國際法效力和約束力;政策協調的執行,也有賴於各國各自的政策落實,遠不如 IMF、WTO 等專門機構運作高效。Cooper 和 Thakur指出,G20的上述組織形式,有三方面先天弱勢:第一,成員國之間的政治和經濟組織形式存在巨大差異,導致 G20內部分裂,面臨共同危機時,尚能齊心協力,然而一旦危機過去,利益矛盾又將主導議程。第二,G20與其它既有多邊組織存在相當大的重疊,因為 G20本身缺乏獨立執行機關,其共識經常「外判」給 IMF等國際組織執行,導致這些組織的參與國需要重複協商,浪費不少資源。第三,G20本身缺乏有效監督機制,每次峰會上公佈的宣言、共識,都難以確保完會後能繼續推進,可能淪為純粹的姿態。

無論如何,G20是國際社會圍繞多邊主義的最大規模嘗試,而在國際關係學科,「多邊主義」泛指三個或以上國家各自的政策在協調下實踐,既非單邊主義中一國任性而為,也非超國家主義有機制凌駕於國家主權之上。在這一角度看,多邊主義追求的,是各國協商與妥協達至的合作,也是各國在全球化時代保住主權來尋求共識的最後一著。然而多邊主義的實踐,需要解決合法性和成效之間的矛盾:G20雖然比G7/G8有廣泛代表性,但同時提高了協調成本,假如要有大手筆行動,成效很可能還不及G7/G8。這正是本屆G20面對的悖論。

小詞典:G20 Working Groups

G20 Working Groups 是由相關專家學者組成的政策談判小組,圍繞某些單一議題成立,如「反腐」、「發展」、「金融監管」等。每個工作小組通常由一個發達經濟體和一個新興經濟體共同主持,為各國領導人、代表之間的談判提供專業指導意見,可視為南北陣營保持戰略平衡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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