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星期三

哥倫比亞和約的前世今生(下):公投與二次談判

哥倫比亞於2016年實現和平,過程峰迴路轉,有不少地方很值得討論。哥國政府和「哥倫比亞革命武裝力量」(FARC)游擊隊經過數年談判,以及美國、古巴的斡旋,把停火協定交予全國公投,卻由50.24%對49.76%的些微多數否決。

否決的群眾認為,和約對FARC作出過大讓步,包括不以戰爭罪審判FARC領袖、對罪犯不判監而改以社會服務為「懲罰」、允許FARC以政黨形式直接進入哥倫比亞議會等,都是「跟恐怖分子妥協」,犧牲「正義」以換取和平,乃不能接受。

否決派的背後,正是力主嚴懲FARC的前總統烏里韋(Alvaro Uribe)。這一場公投,迅速演變成人民對自身境況的情緒宣洩,加上出現明顯領袖,結局出人意表,教人想起英國脫歐公投之餘,也令人反思公投是否決定這類議題的最合適選擇。

說到底,世上是沒有完美的制度,公投是否理想的決策過程,關鍵之一是,社會是否得到議題的充分資訊。這方面,先進如英國的脫歐公投,也不見得達標:脫歐陣營始終未有把脫歐後的可行計劃公之於眾,直到現在還是含混不清,令英國公眾未能成為"well informed public",而類似情況也在哥倫比亞出現。

總統桑托斯(Juan Manuel Santos)把大量精力放在談判和斡旋,卻忽視對國內宣傳,他的「轉型正義」理念難以深入民心,固然有其毛病;不過反方強烈訴諸情緒,純粹假定公投否決後「正義」會到來,卻沒有路線圖,也沒有提出其他可行建議,難免令正方覺得是純粹唱高調的偽善。

有趣的是,公投受挫並不代表和約終結,桑托斯政府迅速與反對和平協議的政黨磋商,也重啟與FARC談判,對上一份和平協定作出50項改動,包括沒收FARC財產,用以補償內戰中的受害人;明定FARC成員接受特別法庭裁判時的罪名(販毒或戰爭罪);禁止FARC議員在前叛亂區任職等。

不過,新方案的底線仍舊是不會囚禁FARC領袖,反對派依舊不滿,但桑托斯沒有再舉行公投,而是把新協議交予議會表決,最終在反對派離席抗議下獲得通過;之後還有大量程序,例如叛軍繳械、特赦等過程,都是未來爭議焦點,但框架性協議,總算已經出現。

這裏的爭議是:假如公投否決了的內容,經過「技術性微調」,而沒有根本改變協議的本質,卻繞過民眾、再在議會表決,是否符合了民主公義?這就像英國「脫歐」公投後,假如政府提出重新留歐的技術性條件,算是「回應」了民意,然後付諸國會表決,群眾會否接受?一段時間內,這正是「留歐」派對文翠珊政府的期望;目前雖然文翠珊不時強調「Brexit is Brexit」,但這一可能性,還是不能完全排除。

在法律層面,每項公投的約束力都不同,對上述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但純粹抽空而言,公投肯定不可能決定仔細的技術細節,然而「魔鬼在細節」卻是金科玉律。只要官僚處理得宜,微調技術細節,可以根本改變公投結果,而不用正面和民意衝突,這卻是2016年兩大公投給我們的啟發。在未來日子,恐怕公投作為政客提高聲望、疏導民粹的手段,會陸續有來;但作為一錘定音的功能,卻可能越來越是疑問。

小詞典:「哥倫比亞革命武裝力量-人民軍」(FARC)

1964年成立,原來隸屬哥倫比亞共產黨,冷戰期間獲得國際左翼社會支持,但冷戰結束後轉而與毒梟合作,通過綁架勒索為生,被多國政府列為恐怖組織,也被哥倫比亞共產黨切割。2016年和約簽訂前,估計軍隊人數依然有七千至一萬人,武裝力量不能低估,成了參與和談的最大憑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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