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4日星期四

白馬非馬 太平島非島

南海仲裁案結果出爐後,國際法學者最感興趣的始終是一個學術問題:究竟「島」的定義如何界定?本欄早前曾就太平島和沖之鳥島的島嶼地位之辯有過論述,而今次常設仲裁法院判決「太平島是岩礁而非島嶼」,可謂顛覆了我們原來的認知,也很可能顛覆未來國際關係的發展。

在長達500頁的判決書中,仲裁庭用了大量篇幅處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的條文解釋。根據《公約》中第121條「島嶼制度」對於「島嶼與岩礁的差別」闡述,關鍵在於那地方能否「維持人類居住」和「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然而究竟怎樣界定「維持居住」和「經濟生活」,卻無進一步說明,也就為各爭議方各自表述。

今次判決書首次正面、詳細對「島嶼」的概念作出釐定(判決書第539至551段):

第一,「島嶼」的判定以「自然狀態」為基礎,不將任何「人工改造」後的情形列入判斷依據;

第二,所謂「維持人類居住」是指「存在一個穩定的社群,可以該島作為家園繁衍,並享受該島嶼之專屬經濟區的經濟權益」;

第三,「本身的經濟生活」是指「圍繞島嶼本身展開的經濟生活」,而非「島嶼周邊水域的經濟活動」,亦非「純粹依賴外界支撐的島嶼經濟活動」;

第四,上述兩個關鍵指標都是指島嶼本身的「能力」(capacity),而非「現狀」,因為目前各國都有「通過改變島嶼現狀來強化己方主張」的趨勢,因此更依賴歷史記錄和自然狀態做出裁決。

假如真的根據上述裁決的字面解釋,太平島作為「島嶼」的法理依據確實薄弱:無論是「自古以來」的漁民,還是當前駐扎在島上的官兵,均尚未有成為太平島上穩定生息繁衍的社群,亦未能完全實現太平島本身的經濟生活。然而,正如不少國際法學者指出,上述解釋十分嚴苛,一旦將這解釋適用於其它地方,不少「島嶼」都會被除名。日本一直主張的「沖之鳥島」自然無可能是「島」,日本目前圍繞沖之鳥的經濟專屬區主張會完全崩潰,雖然一直也沒有多少國家公開承認。

更重要的影響,在於沒有簽署公約的海洋大國。例如美國兩面臨海,海洋權益廣布兩洋,太平洋散佈的不少島嶼都被美國用以規劃專屬經濟區,但根據仲裁庭上述定義,美國位於太平洋中心地帶三個擁有專屬經濟區的「島」,都缺一律乏法理依據:莊士頓環礁(Johnston Atoll)、帕邁拉環礁(Palmyra Atoll)和金曼礁(Kingman Reef)都沒有常住人口繁衍,更沒有自己的經濟生活,假如美國認同上述定義,海洋權益將蒙受巨大損失。另一大國俄羅斯的濱海邊疆區海參崴附近海域有眾多岩礁,不少從未有人居住,若根據裁判法院解釋,這些海域也沒有專屬經濟區的主張。

看到這裏,我們幾乎可以肯定一點:法院的判決,在現實政治層面是不可能執行的,無論是中國、美國、俄羅斯還是日本,都只會繼續自己定義「島」「礁」。法官們嘗試排除現實政治對法律本身的影響,作出「激進」(或「最符合學術定義」)裁決,卻在實際操作層面大大壓縮了迴旋空間。本來,國際法作為「軟法律」,條文模糊,可操作空間大,才可以與外交實踐有機結合。然而水清則無魚,由於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執行,反而令國際社會對國際法的尊重打了折扣。

小詞典:《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於1956、1958和1973年召開的三次海洋法國際會議達成的決議文件(即公約文本),規定了處理各國海洋權益的基準,確立了領海、專屬經濟區等重要海洋法概念,被稱為「海洋憲法」。注意美國並非簽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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